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6643号
原告:**,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