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6643号 原告:**,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大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