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泰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园林绿化事业管理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119号
申请人内蒙古泰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园林绿化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泰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园林绿化事业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124465元、案件受理费50273元、执行费4946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0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呼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