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永红、*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财保45号佛山
申请人: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之三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4Y。
法定代表人:曾仕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D7-2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62G470。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申请人:蔡某1,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公民身份号码532************785。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13。
申请人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蔡某1、***的财产在人民币1436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的小型普通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蔡某1、***限额在人民币143600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