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友谊巷6号2座之三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2944244Y。
法定代表人:曾仕锦。
被执行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七楼D7-7025B(原D7-2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62G470。
法定代表人:蔡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陈红文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