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66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忠,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晧雯,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6号2座之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2944244Y。
法定代表人:杜捷冰。
原告***诉被告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计265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泳怡
书 记 员 区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