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28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6号2座之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2944244Y。
法定代表人:杜捷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七楼D7-7025B(原D7-2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62G4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申请人:万永红,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万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粤0608财保45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7月7日分别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壹玖捌叁卫浴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家博城支行的账户8002××××4361及被申请人万永红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的账户6212××××5676内存款143600元,于2020年7月8日查封了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作担保的粤E1××××小型普通客车。2020年11月17日,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以判决已生效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粤E1××××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新南烨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合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1××××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玉明
人民陪审员 曾优香
人民陪审员 张惠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玲欣
书 记 员 叶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