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7355号
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环县远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西苑小区十栋楼一单元101301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贵,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县远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向阳
人民陪审员 安翠红
人民陪审员 陈维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