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展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世纪展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环县远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6535号
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
被告:环县远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贵。
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县远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振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革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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