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5执异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川县可镇迎宾路西洁能生活体验馆-101、101、102、103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川县可镇迎宾路西洁能生活体验馆-101、101、102、103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所提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永利 审 判 员  赵建孝 人民陪审员  张挨成
书 记 员  郑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