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某某*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121民初1045号
原告: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天鹅小区二号楼9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军,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西此老村。
法定代表人:肖文俊,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森公司)与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此老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军,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804元,并承担利息799337元(自2012年3月18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同类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为799337元),合计:2400141元;2、判令被告承担从2021年3月5日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期间的利息(以160080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0日,原告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会办公楼建设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办公楼主体及精装修,合同价款实行预决算加签证结算的方式确定,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且垫付了大量资金。工程竣工后,案涉工程由被告接收并投入使用。2012年3月18日,被告委托内蒙古中盛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2000804元。截止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00804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款项,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此老村委会辩称:工程是做过,已经拿地都顶了工程款了,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情,利息不清楚。
原告泓森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施工合同,拟证明2011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村委会办公楼建设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办公楼主体及精装修,合同价款实行预决算加签证结算的方式确定,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第二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证明: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内蒙古中盛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了结算审核并于2012年3月18日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2000804元。第三组会议记录;证明被告以抵顶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万元。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09年到2018年期间,周某担任西此老村委会主任,2011年泓森公司给建的村委会办公楼。村委会委托作的审计报告,工程总造价是200多万。建完后承包给泓森公司100亩地,顶了40万元工程款。当时是发包40年,合同也签订过。
被告西此老村委会质证称: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没有经过民主意思的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第二组证据真实性不清楚,对审核内容也不清楚。第三组证据上面我们两个人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对真实性不认可,对支付40万元不知道。证人所述村委会委托做的审核报告没有开过会,不应该是村委会申请评估的。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和泓森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以上证据分析,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3月10日,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会办公楼建设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办公楼主体及精装修,合同价款实行预决算加签证结算的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泓森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且垫付了大量资金。工程竣工后,案涉工程由被告接收并投入使用。2012年3月18日,西此老村委会委托内蒙古中盛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了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2000804元。2011年10月27日,西此老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以承包给泓森公司100亩荒地的方式,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之后西此老村委会再未向泓森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泓森公司与西此老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泓森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西此老村委会已经接收使用了上述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出现了村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原告泓森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西此老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00804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泓森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西此老村委会支付以1600804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8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支持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西此老村委会提出的已经用土地全部抵顶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008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00804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6002元,由被告土默特*****镇西此老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王 烁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人民陪审员  邢海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美莉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