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445号
原告:**,1973年5月21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50岁左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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