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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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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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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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502民初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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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975年4月15日,地址:锡林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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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979年1月16日,地址: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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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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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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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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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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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华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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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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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6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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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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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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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任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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