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891号 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LCAN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灜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公599号13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940736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