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891号
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LCAN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灜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公599号13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940736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众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