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50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内蒙古京蒙(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270820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巴市消防支队综合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王建禄,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禄的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禄的起诉。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