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4245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乡派出所旁澳洁干洗店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MAOQG17T2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巴市消防支队综合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