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异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市消防支队综合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贾家营小区C区10号楼5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贾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解封申请人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账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新华街新东支行,账号:0541********)。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3)内0104执17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新华街新东支行,账号:0541********)。该账户系申请人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其次,申请执行人***承包的案涉工程“贾家营住宅楼”不是申请人发包的,其农民工工资与申请人其他工程项目无关(证据材料:《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据此,请求贵院依法解封申请人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账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新华街新东支行,账号:0541********)。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4民初1433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3)内0104执1708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账户具备特殊性质不得被冻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