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民终4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贾家营村。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贾家营小区C区10号楼5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市消防支队综合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