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曾扬广告有限公司

韶关市曾扬广告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04民初1500号
原告:韶关市曾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帽峰大桥北侧桥旁第三幢楼房402。
法定代表人:曾文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莉,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伦辉,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韶关市曾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扬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文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扬公司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实际控制人曾文娟依法承租刘建英位于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大桥北侧引桥旁第一间楼顶,用途为户外广告。签订该合同时,被告的房屋与该租赁楼顶所属房屋相邻,楼层为一层,并未影响楼顶的广告牌用途。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要求在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大桥北侧引桥旁第一间楼顶的广告位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广告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每期支付金额为10万元。发布期限内,由原告负责维护及后续服务。2017年1月,被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许可情况下,擅自违法对相邻房屋进行拆旧重建,将房屋楼层违法加建至四层板(已超过原告发布广告位所在房屋楼层),违法加建后的房屋直接遮挡了原告所发布的广告,导致相邻楼顶失去了广告用途,已发布广告失去原有的广告宣传效应。由于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终止与原告签订的《广告牌发布合同》,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依据《终止合同协议》约定,原告退回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因被告的违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曾扬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个人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楼顶权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实际控制人曾文娟与刘建英签订《楼顶权租赁合同》,承租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大桥北侧引桥旁第一间楼顶,用于发布户外广告;3、《广告发布合同》、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许可证,证明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要求在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大桥北侧引桥旁第一间楼顶的广告位发布广告,原告所发布广告经依法许可;4、《终止合同协议》、收据,证明原告因被告违建行为,与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终止合同,并退还剩余期限广告费1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5、照片,证明被告违建(拆旧加高楼层)导致原告所发布广告失去原有的广告效应。
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曾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文娟与刘建英签订《楼顶权租赁合同》租赁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大桥北侧引桥旁第一间楼顶,广告形式为户外广告牌。租金为年度租金15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2015年11月1日,曾扬公司与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曾扬公司(乙方)按照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的要求在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大桥北侧引桥旁第三幢楼顶,广告牌媒体形式规格12米×6米、8米×6米,广告媒体数量2块。广告发布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广告发布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每年支付10万元,以三年的形式付完合同总价款。每期支付金额为10万元。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保证所发布广告广告效应的持续性,如因乙方责任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之外的因素导致广告失去原有的广告宣传效应,或者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剩余期限的广告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乙方负责广告牌的喷绘制作及安装。2016年9月20日,曾扬公司和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更新两块广告牌,2016年9月21日,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曾扬公司发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许可证》,载有:设置张挂张贴/清运排放/拆除城市卫生设施的地点帽峰大桥北侧旁;用途:广告牌;有效期临时;许可事项: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同意临时更换12.8M×5M、15M×5M广告牌画面2块。注意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事项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业主设置广告及牌匾必须征得相关产权人同意方可设置,并对设置、施工使用及养护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韶关市浈××区××里亭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有:位于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天桥北侧到桥旁一幢楼房,该楼房属于XX森宅基地,现租给刘建英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归五里亭村委所有,可以使用该地所从事经营活动,办理营业证照注册登记。原告未提供韶关市浈××区××里亭帽峰天桥北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韶关市浈江区市容市貌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曾扬公司送达《关于清理广告的通知》,载有:根据韶关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整治提升工作的要求,现需要对帽峰大桥路段节点的户外广告牌进行整治。贵公司位于帽峰大桥北侧旁楼顶的2处广告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请贵公司配合我办工作,按规定于5日内进行整治拆除,否则,我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原告称2017年1月,被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许可情况下,擅自违法对相邻房屋进行拆旧重建,将房屋楼层违法加建至四层板(已超过原告发布广告位所在房屋楼层),违法加建后的房屋直接遮挡了原告所发布的广告,导致相邻楼顶失去了广告用途,已发布广告失去原有的广告宣传效应。由于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韶关市华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终止与原告签订的《广告牌发布合同》,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依据《终止合同协议》约定,原告退回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因被告的违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发布广告的房屋有合法产权,即使是合法的住宅,原告在住宅的房顶经营发布广告业务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其次,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违法加建房屋直接遮挡了原告所发布的广告,导致相邻楼顶失去了广告用途,已发布广告失去原有的广告宣传效应。最终导致原告退回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加建房屋的行为属于违建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加建房屋行为与原告的15万元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为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韶关市曾扬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韶关市曾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楚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