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中电气有限公司

2575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振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2民初2575号
原告: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238省道与长虹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高绍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街勇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原告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