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第0319号 申请人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4)开商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分两次共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27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