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5643号
原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大道东江桃源****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49158512P。
法定代表人廖伟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平,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女,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系被告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婕,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兴翠,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150元。
审 判 长  周显榕
人民陪审员  孙少芳
人民陪审员  陈桂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