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5民初129号之二
原告: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廖伟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5598元,由原告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