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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681号 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象山大道南端38号万达广场SOHO-B座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000001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PQ4A2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7275545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京东厚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李利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