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53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宇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被执行人: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西一路**v>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29919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飞宇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78,952.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189.5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7,141.72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何焕挺
审 判 员 薛美芳
审 判 员 殷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曦
书 记 员 张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