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5民初8706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伦,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