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2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吉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康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