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2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8号熙华大厦7楼7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西街前进巷。
法定代表人:金月在。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工程款进行协商解决,且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内0105执26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出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曹晶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