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内0602执恢317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写下结案证明。本院认为,(2016)内06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