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4216号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15)东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50793元,已给付申请人445161元,已扣除执行费56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费15632元已缴纳5632元,剩余10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书 记 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