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2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劳人***(2014)第275号裁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林
审判员张波
代理审判员白布拉格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阿拉腾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