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603执保47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01494963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正阳街与康盛路交汇处(市建委北中国石油大楼8-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2956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501。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60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向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查封,不动产权证号:蒙(2022)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