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4执5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马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现住。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62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建筑面积120.39平米,该房屋有抵押贷款,未住人。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最终估价格为298326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以评估价298326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内蒙古住宅依法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经第一次拍卖,上述房屋因无人竞买,于2020年12月28日以298326元流拍。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房屋抵偿债务。本院经合议进行了降价,以283409.7元依法启动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再次流拍。第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283409.7元接收该房屋抵偿债务。依据生效的(2019)内062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为807847.4元,案件受理费11878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180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d04928b0ee2c941@wx.tenpay.com账户的存款5359.75元,并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垫付了本案公告费600元,司法辅助服务费2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了涉案房屋贷款本息合计95840.87元。综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31476.82元(821805.4+600+2000+95840.87-283409.7-5359.75元)待偿还。本案立案标的为821805.4元,执行到位标的为288769.45元。至此,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