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执恢33号之三
申请人:***,男性,汉族,1961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185号1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67638064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2956U。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川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费3837546元;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列明的欠款在141135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3000元,由***负担1000元,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1500元,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负担1000元,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1500元,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0元。本院曾于2018年3月27日在淘宝网对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名义登记10套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有3套房屋拍卖成交,拍卖价款81万元,另7套房屋流拍,本院根据***的申请,以拍卖保留价212万元将7套流拍房屋交给***抵偿了部分债务后,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处置权的登记在***名下位于内蒙古××开发区“××小区(××)南岸静苑”23号楼3单元1004号面积178.24平方米一套房屋。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在京东网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以最高价93.3万元竞得上述房产。本院已将拍卖款93.3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恢复执行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