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2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