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3民初6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综合楼第******。
法定代表人:陈荣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娜,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反诉原告):连平县溪山镇马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反诉第三人):连平县溪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石榴,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庭,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平县溪山镇马洞村民委员会、连平县溪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连平县溪山镇马洞村民委员会与反诉被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第三人连平县溪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连平县溪山镇马洞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连平县溪山镇马洞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预交208元),由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原告预交50元),由反诉原告连平县溪山镇马洞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叶枫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