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9民初206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老城北街与政府西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庆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D。
法定代表人钱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1729民初2065-1号民事裁定,冻结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其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的账户存入现金150万元,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查封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亦为150万元,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肖东辉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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