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9民初2065-3号
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
法定代表人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兰溪,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老城北街与政府西街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48664842。
法定代表人范庆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裕忠。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5元,减半收取92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57.5元,由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肖东辉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