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9民初2065-3号
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
法定代表人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兰溪,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老城北街与政府西街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48664842。
法定代表人范庆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裕忠。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5元,减半收取92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57.5元,由原告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肖东辉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