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新蔡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9民初206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68397892D。
法定代表人钱斌。
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兰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老城北街与政府西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48664842。
法定代表人范庆潮。
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裕忠。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1729民初2065-1号民事裁定,冻结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现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肖东辉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