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9民初2065-1号
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68397892D。
法定代表人钱斌。
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老城北街与政府西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948664842。
法定代表人范庆潮。
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财产。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该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转移、划拨,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肖东辉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