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赵明清、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异3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明清,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68397892D,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衢江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钱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原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UGHT4D,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35-1-126室。
负责人:王贤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明清依据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高劳人仲决字(2021)0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鄂0591执801号,申请人赵明清以被执行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追加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查查明,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变更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清水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相应变更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明清与被执行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宜高劳人仲决字(2021)00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系由被申请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浙江清水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付 涛
审判员 梅 艳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