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25号之一
原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虹工业区(温州市长虹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QA6L9A。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1067号置信中心1幢3005室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JK50L。
法定代表人:林凤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原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芸芸
审 判 员 陈茂芳
人民陪审员 严加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