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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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2幢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JK50L。
法定代表人:林凤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万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陈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