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1067号置信中心1幢3005室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JK50L。
法定代表人:林凤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李银发,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本诉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反诉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本诉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其反诉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芸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