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84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1幢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6JK5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毅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