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执异904号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惠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通惠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本案中,通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支行开立的账号,据其账户名称、账户类别、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等项判断,该账户符合党费账户特征,属于党费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通惠公司、新大地公司与华融资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市中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内01执248号],2020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20)内01执248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通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银行账户(帐号:×××)。
另查明,通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申请的银行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存款人名称: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名称:中共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账户类别:专用账户。通惠公司提供的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该账户(账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显示该账户是用于通惠公司党费缴纳、党组织活动等用途。
一、撤销本院(2020)内01执248号之三执行裁定;
二、解除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银行账户(账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任小军
审判员 白云诚
审判员 郭丑红
法官助理 韩 超
书记员 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