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814164311W,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誉博财富大厦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斌,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3661-1,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胡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9833-8,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平,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胡建光,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光、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的执行标的本金12970664元(扣除已发放的2029336元)、利息263800元、罚息101901.1元(扣除中院支付的1400元)、迟延履行金4911725元,共计18248090.10元,现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到期债权18248090.10元。执行费8266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内证经字第010871号公证书、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内证经字第013344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内证执字第34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