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602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恒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2019)内0602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履行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合计18317498.49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恒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70630.28元、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5410.00元、**账户内存款10408.00元,向申请支付143934.69元现金,缴纳执行费82586元。案外人鄂尔多斯市华鼎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自有的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B19-(-1)30、31,B20-(-1)-29(合同编号:2009-XXXXX、2009-XXXXX、1009-XXXXX)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案外人鄂尔多斯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其自有的位于维邦新城S-A-104室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予以流。申请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15303874.47元抵顶本案相应案款。案外人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自有的位于东胜区15层1501、1506、1509房屋三处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开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予以流。申请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781153.84抵顶本案相应案款,被执行人内蒙古恒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人清偿88535.49元,上述款项合计被执行人已履行18317498.49元。
本案的执行依据(2019)内0602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