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02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坤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80514。
法定代表人:申永刚,经理。
被告: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孙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坤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58元,减半收取计4332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
人民陪审员 徐美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