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内蒙古棋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内蒙古棋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87098338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901622951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电冶大厦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袁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黎,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傲雪,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800元,减半收取5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海荣
人民陪审员  詹国振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