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鼎(集团)有限公司

起春波、云南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起春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元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佳琼,元谋县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
小区一期48幢1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30000589620594K。
法定代表人:冯自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梁志,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元谋县。
云南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梁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坤,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元谋丰源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元祥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946792600。
法定代表人:赵天明,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8MB1521182P。
法定代表人:普文荣,系局长。
上诉人起春波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志,原审第三人元谋丰源劳务有限公司、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
2.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起春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朱崇芳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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